4月1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朱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3次伪造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材料,以需要缴纳招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工程招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79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1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朱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3次伪造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材料,以需要缴纳招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工程招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79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