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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能否因驾驶员在增驾A2证后的12个月内驾驶牵引挂车而免责?
2022-01-13 10:32:00  来源:清风苑

文/由玲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一、问题的导出

案例一

2018年3月2日,何某驾驶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评估,涉案车辆的损失数额为198500元。驾驶员何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尚在增驾A2证后的12个月内。车辆的所有人是刘某,刘某在甲保险公司就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合同中约定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免责,就该免责条款,甲保险公司作出了提示说明。刘某将甲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就案涉车损进行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驾驶员何某属于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规定,保险合同中也约定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保险公司免责。据此,法院均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甲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18年1月17日,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张某、李某作为其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李某尚在增驾A2证后的12个月内。张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保险合同中约定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保险公司免责,就该免责条款,乙保险公司作出了提示说明。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实习期的规定有两种以上理解,既可以理解为初次申领驾照的实习期,也可以理解为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保险合同中的实习期内应当解释为初次申领驾照的实习期,而不包括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因而判决乙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二、司法实践中对实习期的不同理解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而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实习期的表述存在差异,二者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是否一致,实践中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一致的,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细化,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所谓增驾,就是在原来驾驶资格的基础上,取得其他车型的驾驶资格,对于新取得的驾驶资格而言,当然是新的,也是初次的,增驾本质上属于初次申领的一种具体情形,因此两者就实习期的规定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明显对实习期的规定不一致,前者明确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不应对其进行扩张解释为实习期包括增驾后的12个月,前者作为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要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后者,应当以前者为准。

三、因对实习期理解的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困境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保险公司将其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免责条款。实践中,涉及到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引发的保险理赔争议较多。正如上述两个真实案例,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因对实习期的理解存在差异,判决的结果也大相径庭,有的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则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笔者评析

(一)不宜认定增驾A2车型后的12个月作为实习期

若理解增驾A2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将存在逻辑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而A2驾照的准驾车型就只有牵引挂车,如果认定增驾A2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那么对于驾驶员来说,其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牵引挂车,其又如何通过实习期获取驾驶经验?难道在实习期过后,其自动就能提升驾驶经验,就可以驾驶牵引车了?这显然存在逻辑矛盾。该种理解不仅使实习期失去意义,也增加了公共交通危险。

(二)不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初次申领扩大解释为包括增驾

公安部的规章明确规定了何为初次申领,何为增驾。如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理解为包括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的12个月都为实习期,那么公安部的该条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补充和细化,并无必要区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直接规定增加准驾车型也属于初次申领的一种情形即可。

(三)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笔者认为,不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初次申领扩张解释为包括增驾,因此,上述条款对于实习期存在两种解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实习期”既可以理解为初次申领驾照的实习期,也可以理解为包括准驾车型的实习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该条款应当解释为初次申领驾照的实习期,不包括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

五、结语

正如上文所述,如在增驾A2车型后12个月内认定为实习期,实习期内禁止又驾驶牵引挂车,驾驶员又如何在实习期内获取驾驶牵引挂车的经验,其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其实在实践中,增加准驾车型取得A2证的驾驶人员在取得A2证后的12个月内的驾驶牵引挂车上路行驶遇到交警部门检查时,交警部门也并未对此行为作出处罚。然而,由于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保险理赔时理解存在差异,判决的结果也大相径庭,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该问题,亟待统一规范理解,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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