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小型面包车沿311国道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王桥村附近路段时,与驾驶小型轿车同向行驶的吴某某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mg/100mL血。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8月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小型面包车沿311国道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王桥村附近路段时,与驾驶小型轿车同向行驶的吴某某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mg/100mL血。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