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8日是第17个“世界海洋日”。如皋市检察院联合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举办增殖放流活动,在通州湾海事码头放生半滑舌鳎、菊黄东方鲀鱼苗21万余尾。本次活动鱼苗均由一起非法捕捞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购买。
非法捕捞使用的船只
现场查获的渔获物
2023年5月至6月间,钱某某、马某某等人明知处于禁渔期,仍组织多条船只在通州湾示范区附近海域,使用地笼网实施捕捞,捕获米鱼、螃蟹、海虾等渔获物,后均由马某某组织对外销售。
因南通市域沿江五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如皋市检察院管辖,该案系该院近年来办理的一起较大规模的有组织海洋非法捕捞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围绕该案捕捞周期长、渔获数量查清困难、打击对象难以确定的特点,准确提出介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固定微信转账、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证据,深挖上下游犯罪,对“捕、运、驳、销”各环节全面侦查,共侦办犯罪嫌疑人17名,查实渔获物销售额高达160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非法捕捞行为对海域幼鱼等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严重破坏了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底生物栖息地。对此,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海洋渔业专家评估,最终认定生态损害数额为250万余元。由于该案涉及人员较多,涵盖组织、捕捞、销售多个链条,检察机关梳理各节违法事实和行为关系,精准认定各被告责任承担范围,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4年7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将该案已执行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32万余元移交损害结果发生地通州湾示范区,2025年6月6日,如皋市检察院联合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实现了“办理一案、修复一片”的治理效果,该案剩余赔偿金将继续交由该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后续生态修复工作。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生态环境质量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要自觉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