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有你们帮忙,今年5月份我终于拿到了赔偿款!”近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的回访电话中,被快递车撞伤的王某言语间满是感激。此前,因快递行业复杂的主体关系,王某迟迟拿不到赔偿。虎丘区检察院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后,维权之路终于迎来曙光。
2023年5月30日,一场意外打破了王某平静的生活。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派送快递途中,在超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与其发生碰撞,致王某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历经近一年的治疗,王某共花费4.9万元。然而,系统的治疗并未能帮助王某免去身体的疼痛。2024年7月23日,经司法鉴定,王某骨折后遗留的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及其家属多次与事故片区快递站点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一直持消极回避态度。在亲戚的建议下,王某向苏州高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依托与区司法局会签的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虎丘区检察院了解到王某因事故致残的线索后,经审查认为,王某年逾七旬,遭受人身伤害后又无法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民事支持起诉的受理条件,于是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
“谁该为这场事故担责?”该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厘清事故中的用工责任主体是关键。经过深入核查,X快递公司授权A公司在特定区域及时间内使用商标、运营快递;杨某以A公司“负责人”身份与董某签订承包协议,由董某承包指定区域快递服务,对外使用A公司获得授权的“X快递”标识。经董某招聘,刘某成为该区域快递小哥。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是董某雇佣的员工,刘某在派送快递过程中造成王某受伤致残,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董某承担侵权责任;而董某从A公司处承包了快递业务,董某的快递网点由A公司选任、管理,可认定为董某在挂靠A公司的情况下,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运营快递业务,并且本案事故也发生在特许经营的区域内,A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10月25日,虎丘区检察院依法向虎丘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4年11月20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意见,判令董某向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817.21元,A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董某与A公司迟迟不履行判决。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程序后,5月13日,赔偿款悉数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