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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登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文章:推动涉外刑事翻译规范化构建
2025-07-08 09:33:00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检察在线

涉外刑事诉讼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语言与法律的沟通纽带,翻译人员参与诉讼能够为程序公正提供语言平等保障,推进刑事诉讼工作顺利开展。但同时,语言沟通的效度,翻译工作的规范性,又对涉外刑事案件能否高质效办理产生重要影响。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涉外刑事诉讼翻译的规定较少,涉外刑事案件具有地域性、零散性等特点,翻译人员参与涉外刑事诉讼的做法各地差异较大,亟须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涉外刑事翻译工作。

有关涉外刑事翻译规范的梳理

从国内法来看,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特别是涉外刑事诉讼的规定较为简单。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和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诉讼以及为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从文字表述来看,该条款主要是针对本国各民族使用何种语言文字以及相应翻译问题的规定,并非专门对涉外案件中的翻译问题作出的规定。第32条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第108条明确翻译人员具有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专门章节规定,第484条明确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应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并对诉讼文书和译本要求、拒绝翻译等问题作了规定。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作了专章规定,第362条规定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另外,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公检法相关的规定明确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从国际法上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了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对不懂或者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的,可免费获得译员的帮助。我国1998年已签署该公约,虽然还未批准,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有必要对条约目的与宗旨予以充分尊重,免费提供翻译也是我国的积极义务。

涉外刑事翻译实践检视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面对涉外刑事翻译问题时,往往根据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参照聘请盲聋哑和少数民族翻译的习惯做法,结合当地涉外翻译人员状况开展工作。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类问题: 需要提供涉外刑事翻译的情形有待进一步明确。涉外翻译分为口译和笔译两类。相应地,在刑事诉讼中,口译一般是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笔译是对涉及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进行翻译。对于口译,主要存在是否应为所有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诉讼参与人自行聘请翻译是否允许以及谁来担任翻译人员等问题。实践中,一般存在四种不同情形:一是对于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翻译的,需出具书面说明,也有的是在笔录中记录该情况;二是自行聘请翻译的,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并不允许,但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如被害人或证人是涉外人员,允许其自行聘请翻译人员;三是司法机关人员自行翻译,有的是办案人员外语水平较高,自行进行翻译,也有的是司法机关内部或者其他公安、司法机关人员担任翻译人员,但是,根据回避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不宜采用该做法;四是司法机关外聘翻译人员,通常从翻译机构、高校师生和社会专长人员中聘请翻译,该做法较为普遍。而对于笔译材料,证据材料常常是证据提供者同步提供翻译件,法律文书则由司法机关自行翻译或者找翻译人员翻译后提供。 对翻译人员资质的要求需要提升。涉外刑事翻译不同于一般的翻译,对于翻译人员的要求更高,其不仅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还要熟知相关法律并且了解中外法律、文化的差异,否则,若翻译人员不能准确理解讯问、询问相关法律用语的意义,出现翻译偏差,极易使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误解,影响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效。从实践来看,这类复合型的翻译人才比较稀缺,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涉外刑事翻译人员的选任标准。特别是涉及一些小语种的翻译,能找到翻译人员已属不易,更高的法律、外语双重专业水平和要求便无从谈起。 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待明确。涉外刑事翻译人员的特殊性要求其在从事该项工作中应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为准确进行翻译,翻译人员是否有事先了解案情的权利、了解的范围、通过何种途径了解;翻译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保密义务如何承担;翻译人员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费用如何计算等。目前,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实践中一般只是告知翻译人员应准确进行翻译,并对案件情况进行保密,收费按聘请相应级别的专家费用或者当地常规标准等等。而对于同一翻译人员能否在侦诉审不同阶段为同一当事人或者为同一案件不同当事人提供翻译,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翻译质量监管和权利救济需要完善。刑法第305条规定了故意作虚假翻译的刑事责任。通过质量监管认定虚假翻译是该条适用的前提,但目前,能够保障涉外翻译权尚属不易,对于翻译质量的评判、域外证据翻译认证标准和监督机制还没有建立,不仅虚假翻译难以发现,翻译是否准确的认定、工作失误是否追责、翻译问题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在实践中都难以达成统一认识。

涉外刑事翻译规范化建构

涉外刑事翻译作为涉外刑事法治的基础性制度和工作也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构建。 从制度上,完善涉外刑事翻译法律法规。鉴于涉外法治工作的发展和需求,已有学者建议涉外刑事诉讼单章设立。可以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加强涉外刑事翻译的立法工作,对提供涉外刑事翻译的范围、基本要求、翻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和救济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涉外刑事翻译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从机制上,细化涉外刑事翻译工作流程。涉外刑事翻译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或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的认定、涉外刑事案件及涉外司法协助案件的翻译要求,公检法司应统一标准,避免出现各诉讼阶段把握不一、衔接不畅等问题。可由各部门联合制定涉外刑事翻译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性强的规范流程,对刑事诉讼翻译范围、聘请翻译程序、翻译人员资质、翻译要求、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翻译工作的监督审查、救济保障、境外证据翻译等实际办案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细化,使翻译人员参与涉外刑事办案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从监督上,加强涉外刑事翻译质效监管,特别是加强对被追诉外国人翻译权的保障和救济工作。明确办案人员对涉外翻译工作的监督审查责任,必要时可进行专家复审或者采取双译方式。建立翻译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便事后审查和校准工作。完善对违法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不同情形和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对确因翻译问题造成被追诉外国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从资源上,增强涉外刑事翻译技术赋能。结合数字技术,建立全国涉外刑事翻译人才库、涉外刑事法律资料库和涉外刑事文书案例库,并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发翻译质量评估模型。按照人才入库标准,严格资质认证和培训,确保涉外翻译人员具备进行法律翻译的专业能力,统一的人才库也能缓解各地翻译人员不足的问题。涉外刑事法律资料库和文书案例库则为翻译人员和司法人员提供翻译的标准和学习的资料。而翻译质量评估模型可以用来协助和核对翻译结果,提高涉外翻译的准确性。

作者: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