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挖出尸骨,开发商拒绝退换房,咋办?
2025-07-02 11:23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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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子买新房挖出尸骨腿都软了”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关注。

2024年,河南省长垣市孙女士购买了“长城德邻城”三期一楼的带院住宅。同年12月,她在装修期间对院子进行挖掘时,意外发现一根疑似人体大腿骨,随即报警。警方到场后带走骨骼进行检测。随后,孙女士又在同一区域挖出多根肋骨及尾骨,再次报警。

事后,孙女士多次联系物业及开发商协商解决方案,但开发商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绝退房、换房。物业称,孙女士院子的土地仅有使用权,并无产权,且回填土来自外部采购,“不一定会对所有土进行筛选”。房子质量没问题,不退不换,物业无责任进行赔偿,最多只能出于人文关怀进行一定补偿。

当地住建部门曾组织孙女士与开发商、物业进行协调,但均未达成一致。

6月30日,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已移交刑警队处理,尚不确定是否为刑事案件,挖出的人体骨头已有20年,经过鉴定初步判断为男性骨头。目前,多方仍在进行协调处理。

(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律师说法:

开发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包含标的物质量。在购房合同中,此质量标准既涵盖物理层面的建筑安全,亦延伸至影响居住目的实现的观念性瑕疵——即足以导致人们对居住环境产生重大不适的隐性缺陷。

本案中,孙女士所购院落地下埋藏遗骸,虽不直接危害建筑结构,却从根本上颠覆了居住空间的心理安全预期,构成《民法典》第582条中规定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孙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土地出让前需明确开发项目的具体要求,隐含着对土地历史用途、地质条件的审查义务。若开发商未对回填土来源进行必要筛查,或明知地块曾存在特殊历史背景却未披露,其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项法律规范:一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二是构成《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欺诈。后者的认定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明知或应知”遗骸存在而故意隐瞒。

本案中,孙女士若能通过规划文件、施工日志等证据链,证明开发商对瑕疵的存在具有主观过错(如地块曾为墓地、施工中发现异常未上报),则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向开发商主张退一赔三,即撤销合同并要求已付房款三倍惩罚性赔偿。

物业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约定提供服务,因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物业以“土地仅有使用权”“回填土外购未筛选”抗辩,实则混淆了管理义务与产权归属的法律关系。即便院落土地所有权属归属于国家,物业对业主专有使用区域的土壤安全性仍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未履行基本的土方筛选程序,放任可能包含遗骸的回填土用于施工,显然构成管理过失。孙女士因遗骸事件遭受严重心理创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主张赔偿,法院通常会支持业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业主维权路径

孙女士可以向住建部门举报开发商未履行土地调查义务,借助行政监管压力促使责任方重视;若协商无果,可提起合同解除之诉,必要时合并主张开发商与物业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折射出高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隐性命题:当钢筋水泥的丛林拔地而起时,如何确保土地之下不再埋藏惊扰生活的“秘密”?

开发商应对开发地块的历史用途、地质条件等情况严格审查,对回填土来源进行必要筛查,并对地块曾存在的特殊历史背景予以披露,明确告知消费者。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及业主专有部分的相关配套设施,也应承担管理维护义务。

对于业主的居住权,法律既要捍卫物理空间的坚固,亦应守护精神空间的安宁。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 李伟律师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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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