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马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至12月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至江苏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溜门进入受害人家中,盗取现金11000元,男士金项链、女士金手链、女士金戒指、18K金项链各一件,总损失价值约29000元。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马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至12月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至江苏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溜门进入受害人家中,盗取现金11000元,男士金项链、女士金手链、女士金戒指、18K金项链各一件,总损失价值约29000元。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