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民宅,采用手推、脚踹方式破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330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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