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10月15日14时至15时之间,犯罪嫌疑人至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某店内,溜门入室趁人不备将受害人放在此处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2033元盗走,损失价值2033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10月15日14时至15时之间,犯罪嫌疑人至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某店内,溜门入室趁人不备将受害人放在此处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2033元盗走,损失价值2033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